政治学概论期末论文:重新认识西方政治制度的优势
自近代以来,由于一系列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们的对待西方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与文化的看法经常步入极端,或在群众中有较大的意见分歧。曾经有过对西方的敌视和鄙夷,认为西方一定是万恶和一无是处的;也曾有过盲目的崇洋媚外,鼓吹西方的一切都是好的,但这都并非我们对待另一种文化和制度的正确态度。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综合国力的提升,我们越来越能确立起 “四个自信”,这无疑是一件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好事。但是,将这种自信演变成为对西方完全的嘲笑、嘲讽并不利于我们把握当前的国际局势,认清西方国家的现实,学习它们的长处。举例而言,一些媒体,尤其是一些网络自媒体惯于 “揭露” 西方政治的阴暗一面,选择性表述事实,刻意引导观众,而对此也有许多受众买账,认为批评西方的就一定是对的,西方一定是只能被批评的。
有的观点认为,虽然这种强烈的反西方情绪或许带有自大和盲目的成分,但 “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足以矫枉”,如果没有这样的舆论导向,国内将会出现更多的投降派。笔者则认为,此观点的出发点在于自己高于群众,比群众更高明,更能把握事情的本质,而群众是应当被欺骗的,这本身就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政治的观念。群众并不应该被欺骗,而应当有权了解事情的本来面目。
写作本文的初衷并不在于夸赞西方的制度,并无意比较中国与西方政治制度,更不在于鼓吹应当进行所谓 “西化”,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而只是在于我们应当认识到西方制度也有其优势,而非一无是处。事实上,我们也早已开始进行学习,并且今后也会进一步进行开放和改革,充分吸收西方政治、经济、文化中的优秀的、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内容。
我深知这篇文章会被许多人批评为 “公知” 论调,但我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就观点展开充分讨论,而就立场问题进行无谓的攻击是毫无道理的。
重新认识西方的 “自由” 价值观
在疫情期间,我们可以看到,西方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典型的体现即为群众对政府防疫安排的抵触。在国内,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相当大篇幅的有关报道,群众中也对此嘲笑声一片。本文并不讨论西方国家群众消极抗疫中的确存在着的鲜明反智主义因素,而单纯从西方国家民众的自由价值观念出发。
如今,“自由” 二字已经成为了许多国人心目中的笑话,成为一个用以调侃西方国家的惯用词,甚至是一个彻底的贬义词。诚然,在疫情中西方国家群众的许多行为的确包含有自私自利、个人主义、对规则的蔑视等等不可取的因素,但 “自由” 价值观其本身有着深刻的历史内涵与合理性,绝不应该成为一个一无是处的被简单地取笑的对象。换言之,可以认为,对自由价值观进行无实际意义的嘲讽和讥笑恰恰体现出这类人对自由主义价值观和现代政治理论的无知。
自由价值观源自对权力的审慎态度
西方的自由价值观由来已久,其深深根植于个体主义政治观,或曰古典自由主义之中。在西方的传统政治观点看来,人与人之间本身处在 “自然状态”,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型国家;若这种分配不平等,便产生了掠夺型国家,出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暴力潜能分配决定国家的性质,国家即暴力的垄断机构。这样的一种暴力机构,其本质是危险的,必须严格加以控制的。
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政权合法性来自于个体的 “同意”,个人让渡出自身的权力交给国家,构成政治社会,而政治社会则必须保护个体的自由,否则社会成员即享有革命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权力只是 “必要的恶”,而非 “必须的善”,这样的消极政治观念,对中心化的反抗,对强力中央政府所持有的警惕态度是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基础,也正是公民追求 “自由” 的法理依据。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非理性的因素,但自由价值观本身并非是一种愚蠢的观念,而是一种有着悠久的历史与现实意义的政治智慧。对政府,尤其是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抵触、警惕与怀疑是出于对权力本身的审慎态度。我们今日所提倡的法制建设、将制度关进笼子里,也正是蕴含着对权力本身的腐化倾向的警觉。
自由价值观蕴含于文化之中
西方民众的许多行动,在我们看来或许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但去除其中的反智因素外,其实际上还是西方社会文化的集中体现。我们并非处在这种文化之中,自然难以理解。用通俗的话来说,“没有体会到自由的人不知道自由的滋味”—— 此句并非意在比较到底有没有自由的问题,而只是指出文化存在差异。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之中,我们的许多做法也是无法被理解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在某些特定的政治问题上进行歧视、嘲讽,与就肤色、习俗等进行歧视一样是缺乏对多元文化的包容胸怀的体现。
重新认识西方的两党政治制度
长期以来,提到两党政治体制,典型例子如英国的工党、保守党之争,美国的民主党、共和党之争,许多国人都以 “看戏” 的态度来对待。党争所引起的问题的确是很突出的:政党间相互推卸责任,大规模选举劳民伤财与选举中的恶性竞争,候选人为选票对选民许下空洞承诺,反对党为反对执政党而反对,行政效率低下,造成社会撕裂…… 尽管如此,西方的政党制度,就以两党制为典型代表,又并非完全没有优点。如果我们忽略了这些优势,并不利于我们充分了解国际风云中的 “对手”。但是,在一时一地存在优越性,并不意味着改换时间地点也具有可行性,完全照搬西方制度的削足适履也是不可取的。
两党轮替是社会矛盾的表达渠道
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党派政治中,党派都为赢取总统职位或是议会席位围绕着选民的选票进行争斗,进行炒作、宣传。这就意味着党派不得不尽可能地去迎合更多人的意见,才能赢取更多人的选票。两党政治中的两个党派实际上处在趋同化的大趋势之中,正因为选民从来只有一拨,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意也只存在一种。举例而言,之所以有的党派支持性少数婚姻合法化,而有的党派反对,正由于支持和反对性少数婚姻合法化的民众都占到相当的比例,两党中的双方都能通过这一话题赢取选票。
对选票的追求这一功利化的驱动因素,实际上也保证了选民的意向能够切实地从政党政治中得到表达,两党的轮替执政也由此成为社会矛盾释放的一个渠道。不难想象,如果对于一个争议性话题,始终只有一个看法,一种声音,社会矛盾将被压制而不断积累、激化。
西方典型的两党制国家如美英,以及台湾省的两党政治体系都能够牢固存在,虽然也引起了众多无可避免的社会问题,但其制度总体上运行平稳,也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生命力与合理性。
选举政治具有实际意义
国内对西方党派政治模式的口诛笔伐的一个论据为历次选战中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全国性选举旷日持久,劳民伤财,各利益集团纷纷进行献金,候选团体互相揭发 “黑料”,口水战不断升级,社会严重撕裂…… 但是,选举政治本身具有其不可忽视的实际意义。
其一,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必要的程序条件。对民主的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目的定义,即政权的权威必须来自人民的 “同意”,也必须为人民服务;二是程序定义,即必须以选举的方式和程序来产生权威。现代民主政治中,二者缺一不可,即使选举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所必须的代价 ——“必要的恶”。
其二,选举本身是对群众的政治训练过程,是塑造参与性政治文化的过程。选举活动可以极大,甚至是最大地提升群众的民主意识,实现民主参与感,培养群众关心政治、讨论政治、参与政治的热情与与之相对应的政治文化。
总而言之,选举活动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裨益,不可因其中所产生的乱象而将其完全视作混乱。认清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也对我国的政治发展与民主的进一步深化有着重要的价值。
重新认识西方的分立三权
长期以来,国内对于西方政治制度中分立的三权都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对这些问题进行再一次讨论,而不是盲目地一昧否定,对于清醒认识西方政治制度以至于了解政治理论本身都具有重大价值。
经过充分讨论的立法权
国内常有媒体对台湾省与其他所谓的 “民主” 国家议会内的乱大加报导,如封堵议会,议员之间大打出手等完全并非文明人的行为。诚然,此类制造混乱、参与混乱的议员的行为是十分值得怀疑的,但议会立法效率的低下是否的确是一个可被攻击的点呢?
只要我们认同权力是危险的,具有天然腐化倾向的,需要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议会并非是一个追求效率的地方。在这里,必须通过充分的讨论,逐条款逐分句的充分辩论,才能避免立法草率和武断,避免恶法僭法,才能使得群众的意志通过代议议员们得到充分的表达。在非紧急的情况下,以冗长的过程通过立法并不构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而能为立法的结果树立更多的威信。而另一方面,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能够稳定确立的一个重要政治文化要求为,即使面临严重的危机,主流舆论仍然认为应当以民主的手段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对立法的效率产生了迫在眉睫的正面需求,但是在议会内对立法进程进行限制依然具有法理与政治学上的依据。
总而言之,对立法权系统之中的个人非文明非理性行为进行批判是无可厚非的,西方国家立法权运转时的效率低下也是不争的事实。但 “效率” 本就不是立法权追求的主要目标,并非议会的主要目标,就这一点展开无谓的攻击是狭隘与片面的。
具有程序正义的司法权
如今,国内媒体在对西方国家的审判案例进行报道时,往往极力突出其司法程序冗长、陪审团偏见、判决结果与社会期望不相符等消极方面,这使得很多国人由此形成了对西方司法制度的刻板印象 —— 更为严重的是,这一种对司法程序、司法系统的片面、浅薄的认识不仅使得群众对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误解,也导致舆论的反噬,让人们对我国自身的司法系统产生错误的评价。
首先,司法程序的冗长虽然使得诉方、应诉方、法庭三方都疲于应付,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的确使得诉方或应诉方中一方因此而处于被动状态,但司法审判的性质是在为剥夺财产、剥夺自由以至于剥夺生命的暴力的实施提供许可。生命与自由皆为至关重要之物,行此杀伐之权不得不慎之又慎,司法程序所受到的诸多限制正是为了极其审慎地使用刑罚权力,令控辩方充分发表意见,尽最大的努力避免冤假错案。
此外,许多对法律问题不甚了解的国人认为,西方司法体系中为所谓 “坏人” 辩护的律师也是 “拿钱办事” 的 “恶人”,富有者可以通过聘请优秀的律师以操纵司法结果,这种观点显然是并不成熟的。在一定程度上,律师的辩护策略的确可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有时甚至是相当大的影响,但因此而剥夺应诉方的辩护权力则是严重违背法治国精神的破坏性行为。如前所述,司法权实际上是杀伐之权,不得不慎之又慎,彻查真相,给予被控方完全充足的辩护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由于辩方律师已经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辩护理由与意见,最终的判决才是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上而难以推翻的,才会成为无从置疑的正义,辩方律师的 “为虎作伥” 实际上也是正义的坚固基石。
而至于判决的结果与所谓 “民意” 相违背,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这完全不能说明司法体系失去了公正性。法律是基于民意而制定,但在法律确立之后,其实施则万不能受到民意的左右,因而必然在个别案件上必然出现法律与民意相左的情况。“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受审判者的权利如果不能得到保护,法庭和司法系统与加害者亦无异。
某些媒体为了迎合部分群众的喜好,从这些对法律体系的偏见出发,对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大加挞伐,引得掌声一片的同时,实际上也在对我国建设中的法治国家体系进行攻击和抹黑,其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受到充分限制的行政权
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长期以来经历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检验,在许多国家的运行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权分立意在相互牵制权力,由此引起行政权掣肘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西方国家政府执行政策不力的报道,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这一问题暴露得尤为明显。
但是,这种执行上的不力是否完全是其 “弊端”?执行权力受到的诸多限制是否在许多情况下保护了公民不受权力的侵扰?在有限政府制度下,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则法无授权皆不可为,我人民政府在这一方面是否还存在诸多不足?权力运行是否一定就应当一帆风顺,毫不受阻?没有任何运行的阻力是否是好事?存在运行的阻力是否一定是坏事?
以上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单纯用一时一地某个政策推行时是否遭到反对来衡量行政制度的合理性。实际上,西方国家的群众也普遍认同了这种对权力的制约的必要性与价值,我们对此展开批判有一定的道理,也能让我们认识到自身制度优势所在,但因此而全盘否定权力制约机制则恰恰是 “把自己忽悠瘸了”。
结语
如今,有相当一部分国人已经到了一句西方的好话都没有办法接受的地步,甚至对西方制度的优点的解读也成为了 “政治不正确”,这样的趋势是十分危险的。树立自信和清醒认识敌人的长处并不矛盾,如果被民族主义情绪等冲昏头脑,产生偏见,不正跟我们所批判的西方世界以有色眼镜看待我们的体制一样吗?观点值得辩论,但立场在讨论中并没有价值,随便扣上 “公知”、“媚外” 的帽子并不利于我们展开研究,接近事物本质。期待更多人对我们国家与社会的优点和缺点,对西方世界政治制度的优点和缺点有更为清醒客观的认识,类似的讨论更具有建设性而非只有好坏两个观点。